| 停车位成监控死角谁之过 |
| 2008-06-12
作者:严剑漪;卢文婷 |
自己的爱车停在离小区门卫只有20米的地方,却一会儿被划花,一会儿被砸,欲查物业提供小区监控录像,竟被告知停车位为死角,录像根本拍不到。找不到“黑手”的乔女士一气之下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两次停车两次遭损
乔女士是浦东“新城名庭”的业主,2007年8月20日19点05分,她将车开进小区并停放在距门卫后面约20米处,翌日8点,乔女士兴冲冲地走向爱车,却发现自己的这辆车已经“伤痕累累”,车身上满是划伤的印痕。
乔女士报警后,公安机关要求物业提供监控录像,但物业公司表示监控设备在维修,无法提供录像。无独有偶,4个月后,乔女士把车停在了相同的地方,这回是车子的挡风玻璃被砸坏,乔女士立即找到物业,这回物业公司称乔女士的车停放位置是“死角”,监控录像“无法拍到”。
物业曾收取停车费用
“还好我有保险,1,500元的维修费中保险公司承担了70%,我自己只付了450元。”乔女士在法庭上称,由于“新城名庭”小区已经没有固定的地下停车位,所以她每次都是将车子停在露天临时车位,物业每次都向她收取4元费用。但令乔女士无法接受的是,有人在距离小区出入口20米的地方恶意损毁她的车,保安人员居然毫无察觉,且又提供不出当时的监控资料,导致她连作案人都找不到,乔女士要求物业赔偿她的车辆修理费450元以及免除2007年8月以及12月的保安服务费45.12元。
车辆停放需另行约定吗
物业公司则表示,根据小区业主大会与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的规定,物业公司提供的是公共秩序维护服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需与物业另行约定。而乔女士与物业公司之间并没有约定保管要求,且乔女士也没有证据证明她的车辆就是在小区里被划伤的,故物业公司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存在服务瑕疵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有关约定,负责小区的车辆停放管理服务。乔女士使用的车辆在小区内被损坏,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乔女士的车辆在小区外被砸碎,且物业不能提供事发时的录像,导致乔女士无法找到侵权人,表明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瑕疵,对乔女士车辆的损坏在管理职责上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至于乔女士提出的免除保安服务费的请求,由于物业因管理服务存在瑕疵已承担了其相应的责任,故此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日前,浦东新区陆家嘴人民法庭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物业公司应赔偿原告乔女士汽车修理费计人民币225元。 严剑漪卢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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