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兑现承诺客户获赔一百元 |
| 2008-06-18
作者:梁志明 |
在本市某大学读研究生的刘同学,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未及时开箱验机。回家后发现电脑边框有灰尘。他以此为依据要求商家更换一台全新的笔记本电脑,并赔偿人民币100元。
2008年3月22日晚上9时,刘同学至“宏图三胞”帝景苑旗舰店购买了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价款为人民币6000元。帝景苑旗舰店的正常营业时间至晚上20:30。此时早已过了下班时间,销售人员正准备下班,店内的灯光也陆续关闭大半,昏暗、匆忙中,销售人员拿了一台手提电脑给刘同学。
付款后,销售人员未予验机,也未安装检测程序。回到家中,刘同学才发现电脑边框槽沟中有沉淀灰尘,觉得这台电脑不是新开箱的机器。次日,刘同学便至店中交涉,并要求退换未果,遂向法院了诉讼。
法庭上,刘同学认为,宏图三胞电脑发展有限公司店堂内张贴公告:“付款后二十分钟之内如果没有验机,赔偿客户100元”。
“宏图三胞”认为,帝景苑旗舰店的正常营业时间系至晚上20:30,确有存在未验机的可能性,自己愿意为刘同学更换一台新的手提电脑,但是不愿意进行赔偿。
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就更换手提电脑达成一致,并无不当,应予准许。“宏图三胞”应当按照店内张贴的承诺内容履行对消费者付款后20分钟内验机的义务。刘同学要求“宏图三胞”按承诺赔偿人民币1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
梁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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