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录谈话作证据不予采信 |
| 2008-06-18
作者:李鸿光 |
因买卖二手房签约条款产生争议,在交涉中卖家楼先生夫妇私下录制了对买家王先生不利的谈话内容,作为证据递交法院。
条款未达定金被没收
2007年6月17日,王先生与楼先生夫妇签订《委托购买意向书》约定:王先生向楼先生夫妇购买本市常德路某号房屋,总价为262万元。之后,王先生分两次支付定金10万元。
2007年6月24日,双方又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王先生承诺于2007年6月28日,给予楼先生夫妇答复是否购买该房屋。若决定购买该房屋,双方仍然按意向书条款执行;若决定不再购买该房屋,双方承诺于2007年7月1日再进行面谈。
在7月1日的面谈中,双方对何时支付首期房款意见不一,导致未能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同月8日,双方再次协商,但仍未达成协议。同月25日,楼先生夫妇发函给王先生称《委托购买意向书》已解除,定金已没收。王先生不满,于2008年1月起诉到法院。
双方互称对方违约
王先生诉称,楼先生夫妇拒绝按原意向书约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拒不返还已支付的定金,该行为属于违约,要求楼先生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
王先生声称,在7月1日欲签订买卖合同时,楼先生夫妇突然变更付款方式,提出要求立即支付30%的房款,导致未签订买卖合同。王先生还提供中介方员工张某证言。
楼先生夫妇则辨称签订《委托购买意向书》,收取王先生定金10万元是事实,但双方在6月24日签订协议书时口头约定:7月1日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王先生须在当日支付房款30%。但直至7月8日,王先生一直未能筹措到钱款,属于违约。楼先生夫妇还提供7月8日,由双方及中介方张某的谈话录音光盘,在该录音中王先生多次承认违约,中介方也曾指认是其违约。
王先生认为录音的谈话内容,是在自己和中介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录的,尽管中介方也表示是自己违约,但当时自己是为了息事宁人,早日促成双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才这样说的。
私自录音证据不足
法院认为,双方重新签订协议书,那么之前签订的《委托购买意向书》已被终止。在此后的面谈中,双方未就购买该房屋的付款方式达成一致。而楼先生夫妇没有其他证据,仅凭录音光盘确认双方在6月24日变更了付款方式,要求“拗断”10万元定金。但该光盘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录的,法院无法确认谈话内容是否经过剪辑;而王先生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的依据也不充分。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该录音不予采信,由楼先生夫妇返还王先生人民币10万元。 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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