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三女生向父索抚育费被驳回 |
| 2008-06-26
作者:胡海容 |
大三女生小邢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按照与母亲的离婚协议上的约定,支付学杂费和生活费,近日杨浦区法院却未支持她的诉讼请求。
小邢在父母离婚随母亲共同生活,父亲每月补贴生活费600元,按照约定,教育费、医药费也均由父亲承担,直至小邢工作为止。可之后父亲并未按约支付上述费用。小邢认为父亲未按约支付抚育费,而母亲是协保人员,能力有限,要求父亲按月给付学杂费和生活费共计700元。
在法庭上,父亲老邢辩称,当初签订离婚协议时,没有多加考虑;自己也是协保人员,没有工作且身体不好,没有实际支付能力,自己只能每月给小邢1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小邢现已成年,且不存在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故无论从生理还是心理角度出发,小邢已基本具备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来维持生活和继续学业,父亲对她已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虽然父亲曾在离婚时作出给付小邢生活费、教育费和医药费的意思表示,但他自己是协保人员,没有实际履行能力,所以小邢要求父亲每月给付700元抚育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至于父亲自愿每月资助小邢100元,可予准许。遂判决:父亲老邢自2007年10月起按月给付小邢生活费100元,至她大学毕业时止。
胡海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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