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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放不当丢行李,索赔无门
2008-08-14 作者:梁志明
    方小姐入住星级酒店,暂存的行李不慎遗失,由于未按酒店的提示将贵重物品另行保存,也不能证明那些贵重物品的存在,她所提出的赔偿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入住酒店行李丢失

    2007年5月,方小姐从外地来沪,准备入住座落于本市长宁区的某五星级酒店标准客房,价格为每天113美元。由于当时客房正在整理,方小姐一时无法立即进房,便将她的所有行李物品存放在酒店的行李寄存处。当方小姐外出归来凭牌取行李时,却被告知行李不慎遗失。由于双方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方小姐便将酒店告上了法庭。

    按价赔还是仅做补偿

    方小姐认为:行李中包括笔记本电脑、高档化妆品在内的所有物品均遗失,总计价值人民币近2万5千元,可是酒店拒绝按遗失物品的价值进行赔偿。方小姐请求法院判令酒店归还自己寄存行李,如不能归还则赔偿自己24800元。

    法庭上,酒店方则辩称,方小姐称行李中有贵重物品,但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而且酒店给方小姐的行李吊牌背后印有贵重物品应另行保管的提示,酒店大堂处也张贴有行李寄存的通告,大堂内设有保险箱室,可用于寄存贵重物品。

    酒店已告知方小姐贵重物品应当另行存放,方小姐完全可以将贵重物品与一般物品分开保管。但酒店方仍对方小姐行李的丢失表示歉意,愿意赔偿其人民币1万元,并提供免费住宿豪华客房3晚。

    酒店已尽告知义务

    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方小姐与酒店双方之间成立的保管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其中条款的内容由格式合同提供方事先决定,判定格式条款是否对原告有约束力,主要判断根据是酒店是否履行了对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

    所谓提示义务,是指在合同缔结前或缔结过程中,酒店应当以合理方式告知客人格式条款的存在及其内容,并在需要的时候给予必要说明,以便客人决定是否缔约。

    酒店在行李吊牌上印有须知、在大堂处张贴行李寄存通告,提示贵重物品与一般物品应分开,酒店作为保管人进行的提示是合理的,符合一般的商业惯例,可以认为方小姐已经了解格式条款的存在,并有机会了解格式条款的内容。方小姐在寄存行李时,应向接待人员申报寄存贵重物品。而其当时并没有特别声明有贵重物品,应当视为寄存的都是一般物品。

    由于方小姐无法证明行李内物品的价值,日前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判决长宁区某五星级酒店自愿赔偿方小姐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并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半年内免费入住豪华套房3晚。

    梁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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