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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答问
2008-08-25 作者:

    1.享受免费服务过程中遭受财产损失,商家要负责吗?

    张小姐佩戴的眼镜脚有些松动,便前往附近一家提供免费整形、矫正镜架的眼镜商店请店员帮助解决问题。不料在店员操作过程中价值近千元的镜片破损。请问该眼镜商店需要赔偿张小姐的损失吗?

    答:张小姐与该眼镜商店实际形成了一种委托法律关系,即张小姐委托商店解决眼镜脚过松的问题。由于商店提供的是免费服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无偿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只有张小姐能够证明镜片的破损是由于店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才可以要求商店赔偿。如果镜片是在店员按照操作规程的情况下损坏的,商店有权拒绝赔偿。

    2.因工伤而得到的补偿金在离婚时需要分割吗?

    曾先生去年因工伤得到了十万元的工伤伤残补助金。目前曾先生正与妻子办理离婚手续。妻子提出这十万元是在夫妻结婚后取得的,也应当按照夫妻共有财产的分配原则一人一半,但曾先生不同意,认为是因为他工伤才得到的补助。请问,这十万元在离婚时需要分割吗?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无须在离婚时分割。由于上述十万元是基于曾先生发生工伤,劳动能力受到影响的情况下依法获得的,因此伤残补助金属于曾先生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是不需要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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