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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电动车担责6成
2008-08-25 作者:敏谂

    在小区门口骑自行车的周女士同骑电动车的石女士相撞,周女士将石女士告上法庭。

    今年3月5日下午七点多钟,周女士骑自行车载着小孩,正要从小区门口出去时,恰逢石女士骑电动自行车从小区门口进来,两车躲闪不及,发生碰撞,周女士倒地骨折,共花掉医疗费和护理费8000多元。石女士在事故发生后垫付了140元医疗费。

    周女士出院后,因赔偿事宜无法与石女士达成一致,起诉至法院要求石女士赔偿她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和律师代理费等共计2万4千余元。

    石女士则否认她曾和周女士的自行车相撞,并认为周女士受伤是由于自身原因从车上摔下来导致的。

    法庭审理时,周女士拿出一张石女士签字的纸条,上面写着“因撞伤周女士,需住院,因未带现金,现由周女士暂付住院费5000元整(伍千元整),将于3月6日将伍仟元(¥5,000)付与周女士,特此证明。石女士3月5日”。

    法院认为,石女士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能完全理解上述证明材料的内容,签字后即对其产生约束力,且石女士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她在签字时存在重大误解、乘人之危、胁迫等情况。石女士既然已经承认撞伤原告,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两位女士作为熟悉小区情况的小区居民,都未足够采取确保安全通行的措施,致使事故的发生,双方显然都存在过错,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由石女士承担60%的赔偿责任。判决石女士赔偿周女士各项费用共计8935元。

    敏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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