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忧郁症患者自杀,理赔无门 |
| 2008-08-25
作者:李鸿光 |
享有单位投保团体人身保险的郎先生,因患有抑郁症跳入地铁轨道,朝地铁列车跑去遭剧烈撞击死亡。郎先生家人以他生前享有单位投保团体人身保险,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44.88万元向法院起诉。
被保险人跳轨死亡
2007年8月14日,郎先生单位与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签订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为属下员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一年定期寿险,保险期限自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郎先生身为公司员工,是该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之一。
2008年1月17日15时30分左右,地铁二分公司列车驾驶员吴某驾驶车号211次列车从龙阳路站驶向上行张江高科技站,当车辆驶抵车站约25米至30米左右距离时,发现左侧下行线站台上有人跳进道床向车头方向跑来,此人正是郎先生,因为他的违章进入轨道,被迎面急驶的地铁列车撞击死亡。同年3月上旬,郎先生的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44.88万元。
死者曾患忧郁症
郎先生家人提供了城市轨道交通公安分局出具的死亡事件勘查、检验意见,认为其死亡发生在地铁二号线张江高科技站,系郎先生违章进入轨道造成的死亡事件,并排除他杀和其他致使坠入道床的因素。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郎先生死亡不属意外,故不同意其家人的理赔请求。保险公司还向法院提供了上海市心理咨询中心郎先生的病历,证明郎先生2004年患忧郁症。而在公安部门的勘查检验意见中也记载,郎先生曾于2007年12月25日在单位内开启一氧化碳有毒气体阀门,企图自杀,事发前仍定期去医院接受高压氧舱治疗。2008年1月5日郎先生在上海心理咨询中心看病时也流露出结束自己生命的想法。
郎先生家人则认为,郎先生如想自杀就不会积极去治疗,他患有忧郁症和自杀没有关联性。
意外事件还是自杀
法院认定地铁行驶的轨道是高度危险的区域,而郎先生是主动进入地铁轨道,并无其他致其坠入地铁轨道的情况,有明显的自杀意图;至于郎先生家人认为他系出于其它目的而进入地铁轨道,法院认为一个没有自杀意图的人,不可能冒如此巨大的风险,遂确认郎先生进入地铁轨道的行为系自杀。
自杀无法得到理赔
按照保险公司规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因被保险人自杀造成身故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近日,静安法院认定,郎先生单位与平安人寿保险上海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有效,但依据保险合同条款规定,被保险人自杀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范畴,遂一审判决对郎先生家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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