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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答问
2008-08-27 作者:

    1.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以什么为计算基数?

    刘小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1000元,一般情况下,刘小姐每月实际可得的报酬在3000元左右。由于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就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公司愿多支付了一个月(即1000元)的工资,但刘小姐认为应当支付3000元,请问刘小姐的要求合理吗?

    答: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以多支付一个工资的方式作为替代提前30天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但是,法律规定的一个月的工资并非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基本工资,而是员工的实得工资,因为公司此举实际剥夺了刘小姐在原岗位上继续工作30天并获得销售提成的机会。因此,公司应当向刘小姐支付3000元作为补偿。2.保修期内原厂商停止生产同种型号的电脑导致无法维修该怎么办?

    小王去年12月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保修一年。今年8月,电脑发生故障,维修站工作人员检查后称损坏的部件目前已经停产无法维修,要求小王贴钱更换高一档次的产品。请问维修站的做法对吗?

    答:维修站这么做是违法的。根据我国《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由于生产厂家停产某型号产品导致无法供应零配件无法维修的,应当由销售者负责为小王调换同规格同型号商品;如果销售者无原规格型号产品的,应当调换不低于原商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因此,小王完全可以免费获得一台全新的或者更高性能的笔记本电脑。3.前继母可以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吗?

    70岁的孙老太几十年前与一丧偶的男子结婚,并将男子的一儿一女抚养成人。后孙老太与该男子于多年前离婚。请问孙老太可否要求她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答:虽然继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是以孙老太与继子女的父亲存在婚姻关系为前提的,但是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相关司法解释,像孙老太这种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而形成抚养关系的,孙老太有权要求继子女对她履行赡养义务,从经济上以及生活上对孙老太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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