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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付未兑现3万定金泡汤
2008-08-27 作者:万剑峰

    182万元的商品房仅支付3万元定金后便没有下文,房主陈女士只得将房屋转售他人。

    2007年8月25日,罗先生与陈女士签订《售房协议》,约定由陈女士将一幢别墅转让给罗先生,房屋总价182万元。协议约定,首付定金3万元,其他首付30%,70%银行贷款支付,一星期内办理交易,2个月内银行贷款完成并到帐。

    两天后,罗先生向陈女士支付了定金3万元。但此后因对30%首付款的支付时间双方存在争议,故该笔款项一直未兑现。两个月后,陈女士转而将房屋另卖他人。罗先生要求陈女士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罗先生认为,自己已支付3万元定金,但房屋仍然被转卖,陈女士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陈女士则辩称,罗先生没有给付首付款,期间自己曾多次致电催促,但均遭拒接。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后,自己才将房屋转让给他人,不构成违约。

    奉贤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罗先生与陈女士签订的《售房协议》出自双方真实的意思表达,在协议约定应由其全部付清房款的期限内,罗先生未能支付首付款,该行为表明其已不再履行协议,已构成违约,因此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法院同时指出,陈女士在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将房屋转让与案外人,其行为虽无可指责,但以电话方式进行告知的方式并不妥当,而宜用书面形式通知为妥。

    据此,奉贤区法院依法判决,对罗先生要求陈女士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万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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