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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的借条不算数
2008-08-27 作者:杨克元

    为了借款,陈女士向曹先生作了房产抵押手续。但还钱之后,曹先生却称未收到还款而不肯解除抵扣合同,并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借条。但是,由于这份借条不是原件而是复印件的缘故,其没有收到还款的辩称受到了法庭的质疑。

    陈女士用房产抵押的方法向曹先生商借15万元。2005年10月13日,双方在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当天,陈女士将自已名下的一套房屋向曹先生在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了持证抵押手续。合同签订当日,陈女士出具收条一份,称收到15万元。之后,陈女士归还了钱款后,从曹先生处将收条收回。

    陈女士诉称,曹先生已收到还款,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间的抵押合同,判令曹先生履行房屋抵押的解除手续。

    曹先生辩称,至今没有收过到陈女士的还款,为此曹先生向法庭提交了一份陈女士收到曹先生借款15万后出具的收条一张。但是,这份借条是复印件。

    法院认为,曹先生辩称陈女士未归还所借15万元,但从陈女士出具之收条已为其收回的事实而言,在法律意义上意味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但是曹先生未能就陈女士未归还借款之事实作充分举证,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此,原设定的房屋抵押手续应予解除,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双方的《抵押借款合同》予以终止,曹先生协助陈女士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的判决。 杨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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