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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做担保风险自负
2008-09-04 作者:胡美麟;韩根南

    美籍华人徐某在本市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签订《全球通50套餐业务协议书》,我国公民孙某为其提供担保,徐因手机被盗而欠了下数千元话费,通信公司在沪将孙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支付通信费用和逾期违约金。

    去年3月10日,徐某租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的移动电话线号,使用“50套餐”12个月。本市公民孙某作为徐某的担保人,与通信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孙某对徐某手机项下发生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2年。

    到去年6月,徐共欠通信公司移动通信费4690.20元。今年3月,通信公司因催款无着,诉至法院,要求担保人孙某承担担保责任。审理中,孙某认为,去年6月,徐某在美国新泽西州酒店手机被盗后,随即向当地警察局报案,根据美国法律规定,手机被盗产生的费用,当事人应当免责。而通信公司则坚持要求孙某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所欠费用及违约金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与案外人徐某签订的《全球通50套餐协议》,被告孙某承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至于孙某称美国法律规定,被盗手机发生的费用,当事人免责,无合法有效的依据予以佐证,难以采信。但孙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徐某追偿。

    日前,闸北区法院做出孙某支付徐某拖欠的电信费用4690.20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2420.14元的一审判决。

    胡美麟韩根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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