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动迁款伪造结婚证 |
| 2008-09-04
作者:蔡怡 |
一女子为多得动迁款,找人伪造结婚证明。日前,虹口区法院判处黄晓妮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免予刑事处罚。
2006年底,黄晓妮的户口所在地因轨道交通工程开始动迁,按照当时的动迁政策,结婚的配偶可以引进安置,多一人安置可以多得动迁款约12万元。黄晓妮找人制作了两张日期为2006年8月18日的结婚证明,并提供给动迁组,顺利领到了动迁款。2007年2月,有关部门在对该动迁基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这两张结婚证明有问题。因黄佳妮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虹口区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蔡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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