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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代女购房,合同无效
2008-09-04 作者:李鸿光
    母亲王女士以成年女儿张小姐名义购买二手房,事后该起房屋买卖遭女儿不认可,认为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要求讨回已付购房款11万元。

    母亲作主替女购房

    2007年10月13日,王女士以24岁女儿张小姐的名义与上家詹某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女儿购买詹某名下该501室房屋,建筑面积48.53平方米,总房价款为人民币90万元,还约定了分期支付房价款期限,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和装修费用包含在转让价款内。

    同日,王女士还以女儿名义与詹某签订《协议书》一份,将合同附件作部分变更,设备和装修折价10万元转让给女儿,买卖合同约定的90万元不包括该转让费。签约当日,王女士又以女儿名义支付给中介公司房款10万元,中介公司出具《收据》一张。

    母亲是否有代理权

    2007年10月25日,张小姐起诉把中介公司和詹某告上法院,认为母亲未经她本人同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是她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要求解除该二手房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11万元。

    中介公司辩称,王女士是张小姐母亲,公司在合同签订中曾再三询问王女士是否得到了张小姐的授权同意,王女士也给予了肯定表态,而且在合同签订后又以张小姐的名义支付了购房款11万元。公司有理由相信王女士具有合法的代理权限,代表张小姐确定购房合同。己方收到的11万元,其中9.5万元已转交给了詹某,另外1.5万元是詹某同意支付给公司的中介费。要求法院驳回张小姐的诉请。

    出让该房屋的詹某辩称,签约时收到中介公司转交定金1万元,当天下午王女士又代张小姐支付给了中介公司装修费10万元。作为上家自己没有任何过错,至于《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效力则由法院认定,自己同意返还房屋买卖交易已经收到的9.5万元,其余1.5万元要等收到后再返还。

    王女士诉称,自己以女儿名义确定合同及协议,又支付定金和部分购房款后,该行为却遭到女儿坚决反对,表示不认可该代理行为。因所支付的11万元是她本人所付,故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由中介公司和詹某返还11万元。

    购房非本人真实意愿

    法院认为,张小姐与王女士虽然是母女关系,但张小姐是成年人,享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王女士以女儿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事先征得女儿的授权同意。现王女士在没有取得代理权情况下,以张小姐名义与詹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行为属无权代理。在整个房屋买卖过程中,王女士从未提供过张小姐的授权委托书,中介公司有理由相信王女士具有代理权的抗辩依据不足。

    合同无效,房款返还

    近日,上海静安区法院判决,王女士以张小姐名义与詹某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终止履行,詹某返还王女士购房款9.3万元(扣除补偿款2000元);中介商返还王女士购房款1.5万元。 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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