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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料仅两月,遗赠不享有
2008-10-08 作者:顾建国
    年已古稀的张先生丧偶后与小女儿住在一起。何女士经常带着女儿龄龄(化名)到张先生家照顾张先生。张先生在病重住院期间,与龄龄签订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协议签订两个月后老人去世,引发了该起遗嘱纠纷案。

    三份遗嘱留隐情

    张先生共有3个女儿,丧偶后一直与小女儿居住在一起,女儿们共同支付其所需的医疗费用。2005年9月9日,张先生与二女儿签订了一份《遗嘱协议》,决定将其所有的房屋份额赠送给二女儿,由二女儿履行相应的生养死葬义务。

    然而,《遗嘱协议》签订的第3天,张先生另书写了一份内容完全不同的《遗嘱》,表示将其所有的房屋份额无偿赠与何女士及其家人,理由是她们长期以来对自己的生活起居照料,表示感激。

    何女士得到这份出乎意料的《遗嘱》后没几天,张先生又与何女士的女儿龄龄签署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约定将法定属于张先生的房屋份额赠送给龄龄,由龄龄照顾张先生及支付医疗费用等。

    该份协议签后次日,张先生出院,龄龄在未告知张先生家属的情况下,支付了张先生此次的住院医疗费后将张先生接至在外租赁的房屋内。在长达两个月的时间里未将张先生的住处告知其家属。两个月后,张先生因病情严重由龄龄送入医院治疗。几天后,张先生病世。

    姑娘公堂讨遗赠

    丧事办完后一个多月,龄龄要求继承张先生的遗产,遭到了其3个女儿的共同反对。龄龄一纸诉状将张先生的3个女儿一同告上了法庭。

    龄龄认为,该《遗赠扶养协议》是张先生生前真实意思的表示,讼争的房屋系张先生与妻子的共同财产,张先生对该房屋享有八分之五的共有份额。张先生愿意将该房屋中其所有的部分遗赠与她,她也表示接受遗赠。

    在法庭上,张先生的3个女儿一致认为《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并非是其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她们认为父亲在上述协议上签字后的第二天即被龄龄带至隐蔽处所,过了两个多月父亲到病危时才通知她们,此时父亲已经神志不清,在一周不到的时间内即死亡,由此可见协议签订至其父亲病危期间,其父亲一直在龄龄她们的控制之中,原告阻隔被告与其亲生父亲接触的意图相当明显。

    张先生的3个女儿还认为,龄龄未按法律规定及《遗赠扶养协议》履行应尽义务。张先生最后阶段的住院抢救治疗费由其女儿支付;张先生死亡后的全部殡葬费用也由女儿支付;张先生被秘密带离医院前的全部生活、医疗等事务均有女儿承担完成;长期来,张先生的生活、医疗费用除以其本人的退休金承担外,3位女儿都给予了钱款补贴。

    “长期照顾”没有证据

    黄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长期以来,张先生在生活及经济上得到了3个女儿的照顾及资助,并不存在感情破裂的事实。在得知张先生病重住院的消息后,女儿们及时赶往医院进行照顾,并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张先生病逝后,也是由女儿料理了所有的丧葬事宜,购置了墓穴,尽到了女儿应尽的义务。龄龄所谓的“长期照顾张先生”没有具有证明力的证据证实。另外,龄龄在事先未通知被告的情况下,将刚病愈的已逾75岁的张先生从医院接至其临时租赁的房屋居住,而事后也不将张先生的住处告知被告的做法实属不当。两个多月后,当龄龄再次送张先生入院治疗时,张先生已是病情严重,住院不到一周就病逝,龄龄所称对张先生尽了很好的照顾义务的陈述十分牵强。龄龄虽与张先生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但却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对张先生尽到生养死葬的义务,故依法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最后法院驳回了龄龄的诉请。

    顾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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