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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超出预期房价,多赔16.5万
2010-02-10 作者:杨克元

    夫妻离婚后,因一套房屋未分割而闹上法院。双方同意房屋归男方,但须支付房价一半给女方。哪房价是多少呢?林女士说,130万元。陈先生坚持说只值110万元。价格的僵持只能让位于专家敲定。令陈先生“震惊”的是,评估价竟高达163万元。日前,闵行区法院依评估报告,作出陈先生在取得房产后,应支付女方林女士折价款81.5万元的一审判决。如此算来,陈先生不接受林女士的自估意见反而多赔了16.5万元。

    陈先生与林女士于2008年12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婚姻持续期间,曾以97万元的价格购买了闵行区古美西路上一套房屋,产权预告登记在陈先生名下,林女士为共同共有人。现房屋由陈先生使用,但产权还登记在房产公司名下。由于离婚时未对此房屋进行分割处理,故林女士诉至法院,提出分割房屋,由陈先生支付房屋现价一半折价款的诉请。

    在法庭审理中,针对房屋现价发生了戏剧性的一幕。林女士自估130万元,你陈先生应支付65万就可以了;而陈先生却咬定只值110万,只需支付55万。为此双方闹得不可开交。由此,法院根据林女士的申请,委托上海大雄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结论让陈先生大为“震惊”:市场价格为163万元。林女士当然没有异议,但陈先生却对认为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不应按产权房的方式评估,对该评估报告持有异议。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应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后,林女士有权要求对尚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提出分割。对于夫妻财产的分割,原则上一般均等,故确认双方各享有50%的权利。对于房屋现值,已由专业的评估机构作出了结论。系争房屋产权虽仍登记在房屋开发企业名下,但不影响该房屋商品房的属性。陈先生就评估结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结合双方就房屋分割方式的意见、房屋现值及双方的权利份额对系争房屋进行分割。

    杨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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