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卫过当主动自首 从轻判处缓刑1年 |
| 201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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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静安法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何成超案件进行审理,法院认为何成超持刀刺伤他人构成重伤,属于正当防卫过当,但案发后能够主动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判处,遂判处何成超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与何成超同在上海富民路上某酒家打工孙某,因暗恋的女友和何成超有暧昧举动而醋意大发,孙某纠集了朋友王某等4人,一拥而上对何成超实施殴打。何成超被打倒在地,鼻子,眼角被砸破满面流血,无法睁开眼睛,浑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为减少殴打,何成超从裤袋内摸出单位配发替客人切牛排餐刀,长约25cm,刀刃呈锯齿状,挥舞抵抗,致王某重伤。 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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