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乘客从中门甩出受伤巴士公司赔偿7万元 |
| 2010-02-24
作者:璞萱 |
车辆中门尚未关上时突然启动车辆,致使乘客从中门甩出受伤。乘客王女士将一家巴士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某巴士公司赔偿王女士医药费等共计7.68万余元。
2009年4月21日中午,王女士所乘坐的上海某巴士公司所有的“公交车”行驶至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某车站,上下客后,由于车辆中门尚未关上时,车辆突然启动,致使王女士从中门甩出车辆而受伤。经司法鉴定,王女士之损伤构成十级伤残;酌情给予休息期6个月、营养期3个月、护理期4个月。
同年9月,王女士以该巴士公司职员有过错行为,造成自己受伤为由,起诉法院请求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共计12.37万余元。
上海某巴士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无异议。对于医药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没有异议;但对交通费、物损费、后续治疗费不认可;对于律师费因本案是客运合同,律师费不应属于赔偿范围,要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中,因巴士公司的过错行为致使王女士身体造成伤害,故巴士公司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赔偿王女士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相应损失。而王女士要求赔偿后续治疗费,因该费用尚未产生,无法确定该费用的金额,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王女士可在该费用产生后,另行主张民事权利。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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