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行医治死人获刑10年 |
| 2010-03-03
作者:李新卫 |
去私人诊所治疗咳嗽,结果却死在“医生”手中。近日,宝山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宁春红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宁春红在没有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情况下,于2008年租赁了宝山区罗泾镇一平房,私设诊所。去年6月,苏某因为咳嗽来到该诊所,宁春红诊断之后为其静脉滴注了鱼猩草注射液等药物,没想到苏某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反应。事发后,惊惶失措的宁春红拨打了救护和报警电话,而后逃逸。苏某被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证人证言、鱼猩草注射剂使用的相关规定等证据,宝山法院认为,被告人宁春红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李新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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