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客盗用煤气房东诉至法院 |
| 2010-03-03
作者:虞瑶 |
齐某将房屋出租给张某。承租期间,张某私自在煤气表内打洞,盗用煤气。燃气公司检查发现后,更换了燃气表具并向齐某补收燃气费2000余元。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支付燃气费。
2009年7月,齐某通过中介公司将自己的产权房出租给张某。双方约定租期一年,公用事业费由张某承担,且张某不得在房屋内从事违法违规之事。
审理中,张某称自己不知煤气表被动过手脚,就算表具有问题也是在自己租借房屋前发生,与己无关。齐某要解除租赁合同必须赔偿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张某承租房屋前,该房屋每月均有煤气消费量,但自张某入住之日起至燃气公司发现煤气表被打洞时,煤气消费量为0,显然煤气表打洞发生在张某租赁房屋期间。故齐某为张某支付的煤气用量补收款,应当由张某承担。另由于张某行为违反法律法规,齐某要求与他解除租赁合同并无不妥。据此,杨浦法院判决支持了齐某诉请。
虞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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